陈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2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陈某负责。2007年2月初,陈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000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000元),期间费用7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200000元以及陈某的工资30000元,整体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0000元。 2007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开办停车服务收入100000元未入账。 (2)为关联企业担保而承担该企业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000元,计入了经营成本。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000元,业务招待费 30000元。 (4)10本经营账簿未贴印花税票,受赠床单一批,市场价格40000元,未作账务处理并刻意隐瞒。 (陈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 (1)计算陈某2006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未入账的停车服务收入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100000×5%=5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5000×7%=35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5000×3%=150(元) 上述3项补缴可相应调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 (2)因承包后经济性质不变,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①为关联企业担保承担本息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20000(元) ②广告费用超支,应调增计税所得=50000-2000000×2%=10000(元) 税务查补的收入不能作为列支广告费、招待费的基数。 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计税所得 ④业务招待费超支,应调增计税所得=30000-2000000×5‰=20000(元) ⑤补缴账簿印花税=10×5=50(元); 受赠床单计入计税所得,并计算资本公积印花税=40000×(1-33%)×0.5‰=13.4(元) 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0-5000-350-150+20000利息+5000罚款+10000广告+20000招待费+40000受赠-(50+13.4)印花税=179436.6(元) ⑦应补企业所得税=179436.6×33%=59214.08(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①先用调整后的利润(不是调整后的所得额)计算雇主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0000-1200000-(110000+5000+350+150)-700000-(50+13.4)印花税-59214.08-20000(上交承包费)+30000(雇主工资)-1600×12(必要费用)=16022.52(元) 注意:考生应把握在前项纳税调整中,那些是需要调账的,那些是需要调表的。一些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金额(如受赠、招待费和广告费超支、罚款)并不调整损益账户, 只是调整所得税申报表;而补计收入和缴纳的税费会调整损益账户。 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6022.52×20%-1250=1954.50(元) (4)陈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5)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5000+350+63.4+59214.08+1954.50=66581.98(元) ②应纳税额=110000-3000.66581.98=173581.98(元) ③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66581.98/173581.98=38.36% 教育费附加不计入偷税比例 ④因陈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但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未超过10万元,构成了犯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陈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该题目考点在于:(1)查补收入对流转税的影响;(2)查补收入对所得税的影响;(3)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3)承包利润分配和承包费的计算;(4)偷税行为和偷税罪的判断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