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省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某省财政信息中心的委托,就某省视频会议系统项目的相关货物及有关服务,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采购人2人与专家1人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A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排在第一的预中标人。
[问题]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该项目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不妥。《政府采购法》第27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案例中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是不妥的。 (2)谈判小组的组成不妥。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案例中的谈判小组中专家人数少于成员总数的2/3,是不妥的。 (3)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此处口头通知是不妥当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因此,要求各供应商进行第三次报价,是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更改,此时,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而不能仅仅是口头通知。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