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高等学校采购下列货物:①办公桌椅50套,合同估算价为20万元人民币;②书柜30套,合同估算价为8万元人民币;③小轿车2辆,合同估算价为25万元人民币。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轿车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家具,经省财政局批准,本次采购由该学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邀请甲、乙、丙、丁四家家具供应商以及A、B、C三家汽车经销商参加谈判,并分别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谈判当日,由主管副校长、设备处处长、汽车队队长、总务处处长和监委书记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设备处处长口头通知家具供应商因为报价均超过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家具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乙家具供应商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第一预中标人。
汽车谈判由于专业性较强,主管副校长决定由汽车队队长主持,同时聘请了两名有丰富经验的司机当顾问。谈判中,由于B汽车经销商谈判申请文件的报价最低,故主管副校长决定B汽车经销商为成交人。其他经销商认为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未进行二次报价,于是向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委员会投诉,要求宣布此次汽车采购无效。
问题:

指出该学校此次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本次采购中存在以下问题:
(1)由主管副校长、设备处处长、汽车队队长、总务处处长和监委书记组成谈判小组不妥。表现为:
①因家具和汽车属两类性质不同的商品,应组建家具和汽车两个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谈判,组建一个谈判小组不妥;
②谈判小组构成不符合要求,成员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其成员均由相关领导组成不妥。
(2)“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设备处处长口头通知家具供应商因为报价均超过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不妥。如果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依据《政府采购法》,应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因超过预算而废标,不应进行第三次报价,应邀请该4名供应商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
(3)“主管副校长决定由汽车队队长主持汽车谈判,又聘请了两名有丰富经验的司机当顾问”不妥。汽车谈判的专业性较强,谈判小组成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汽车队长是行政职务,司机不具备专业资格条件,因此,该谈判组及成员构成均不符合要求。
(4)“由于乙汽车经销商谈判申请文件的报价最低,故主管副校长决定乙汽车经销商为成交人”不妥。竞争性谈判可进行二次报价,谈判文件中也规定进行二次报价,只按谈判申请中的报价决定招标人是错误的。由主管副校长决定也不妥,应形成评估报告,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5)“汽车经销商认为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未进行二次报价等事实上告到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委员会,要求宣布此次汽车采购无效的做法”不妥。正确做法是向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投诉,而不是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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