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口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下列事项作了约定:
(1)由天南公司在某市中心区域为海北公司建造商用写字楼一栋,该商用写字楼整体建筑面积为80066m2
(2)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千贰百零肆万柒千陆百肆拾玖元整(¥22747649)。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等行为。
(4)海北公司口头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总工程全部价款的30%作为定金给天南公司。
工程剩余款项将按下列标准支付: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总价的20%;剩余全部款项在工程竣工后支付。
[问题]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应该如何修改及适用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上述合同的不妥之处包括: (1)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例中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总价款大写为人民币贰千贰百零肆万柒千陆百肆拾玖元,但是合同原文中小写的数字金额为¥22747 649,大小写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以大写文字数额为准的方式对合同进行解释。故本合同的实际总价款应为人民币贰千贰百零肆万柒千陆百肆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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