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自2005年1月起承包某国有企业,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对外加工业务。
2011年9月,该单位会计向某税务所反映梁某2011年1月至8月份隐瞒加工收入100000元,偷漏税款6000元。该税务所针对会计反映的情况,向梁某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针对这笔税款,梁某一方面采取抽空、转移其银行存款的办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强行扣缴其应纳税款;另一方面对某税务所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置之不理,抗拒缴纳。
2011年10月10日,该税务所一检查人员根据所长指示,从梁某家中扣押了其从事加工的机器设备,并开具了所内使用的收据,限梁某于10月20日前缴纳税款。由于梁某仍然拒不缴纳税款,某税务所将其机器设备于10月19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梁某不服,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问题]
请分析作为税务事务所是否能够接受梁某的行政复议委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若梁某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就其隐瞒加工收入、未申报纳税这一事项申请复议,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其解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其认识到偷漏税的严重后果。此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没有意义,必然会被驳回。
若梁某要求对某税务所扣押其加工设备、开具收据、拍卖其加工设备一事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此项委托。
理由是:
(1)某税务所未经上级(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自己仅凭所长决定就执行扣押加工设备,这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执法程序不当。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施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该税务所在执行扣押时仅有一名税务人员在场,属于未按法定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力。
(3)某税务所查封时使用的是所内使用的收据,未按规定开具《扣押查封财产清单》,属于未按法定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力。
(4)某税务所在规定期限以前,拍卖了梁某的加工设备,而不是到期再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属于未按法定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力。
鉴于以上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梁某就某税务所扣押其加工设备、开具收据、拍卖其加工设备事项的税务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