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国江苏省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荷兰鹿特丹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连云港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鹿特丹,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装上船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根据案例回答问题: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申辩无理。
(2)A公司应本着讲信用,守合同的原则,赔偿B公司的损失。
(3)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装上船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