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一批,于2007年5月1日发出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40万元,甲与乙约定按50万元回收货款,商品的对外售价由乙公司自定,6月5日乙公司将商品销售给了丙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为60万元,甲公司于6月7日收到乙公司发来的代销清单,并于6月10日收回贷款。 要求:作出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如下业务的会计处理。 (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发出商品时; (2)乙公司6月5日将商品销售给丙公司时; (3)甲公司6月7日收到代销清单时; (4)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专用发票时; (5)6月10日双方结算往来款。
参考答案:
解析:(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发出商品时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借:委托代销商品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②同时,乙公司作如下分录: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0 贷:代销商品敦 500000(2)乙公司6月5日将商品销售给丙公司时①乙公司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②乙公司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0(3)甲公司6月7日收到代销清单时①确认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敦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②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00000(4)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代销商品敦 500000 贷:应付账款 585000(5)6月10日双方结算往来款甲公司: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0乙公司:借:应付账款 5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