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王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两年前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刑满释放。但王某不思悔改,为筹措赌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千余元。此后,王某多次挪用本公司现金用于赌博,累计数额达10万多元。与此同时,王某指使妻子张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会计)从该国有单位挪用资金20余万元,用于赌博,至案发时未归还。张某事后主动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听候司法机关处理。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003,71)王某指使张某挪用国有单位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两人共同犯罪
B.王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不构成犯罪
D.两人均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德刑。张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挪用公款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根据这一条可见王某指使张某挪用国有单位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两人共同犯罪。所以,选项A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