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局长马某,挪用本单位公款归其妻的私营企业建筑公司使用,后归还。因未超过三个月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年,马某协助其妻私刻国家主管机关的印章,伪造了企业资质证明,并独自用人民币及5.5万元为其妻的公司向工程发包人员行贿。其妻的公司因此承揽到建造一座预计趟价为7200万元大厦的工程。马某事后得知行贿所用钱款是其妻用人民币2500元所购买的假币。该工程于两年内竣工,次年因工程偷工减料,大厦一角塌陷,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受到党政领导的关注。在舆论压力下,马某主动向市委领导交待了上述全部问题。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000,73)马某与其妻在下列( )罪名中属于共同犯罪。
A.挪用公款罪
B.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C.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D.使用假币罪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题中,“马某协助其妻私刻国家主管机关的印章”,可见马某和马某之妻是一起私刻印章的,二人在私刻印章的行为上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马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二者不存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出现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事情,与马某无关,因为该工程是由马某之妻的企业承包的。马某本身不构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因此在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上,二人也不是共同犯罪。马某在行贿时并不知晓其使用的是假币,而是在使用之后才知道的,在使用时其不存在使用假币的主观故意,所以也不存在使用假币的行为,因此二人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的共同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