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998年刘某以港商的身份回内地投资注册了一家制衣公司,刘某把公司的注册资本申报为300万元,其中刘某自己实有资本100 万元。为了顺利推动验资审查,刘某找到好友曾某商量,曾某答应暂借200万元给刘某注册用,但要求注册完后马上归还。刘某在公司注册后,随即从账上划出200万元,意图非法占为已有。刘某将该款项以来料加工名义从香港购入衣料,制成成衣后在内地市场销售。曾某找刘某还钱不成,就指示手下人廖某遂将刘某一条腿打断致残。警方接到刘某报案开始对事件调查,曾某得知后遂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指使廖某打伤刘某的事实。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002,73)对廖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敲诈勒索罪
B.故意伤害罪
C.组织黑社会罪
D.寻衅滋事罪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廖某将刘某打伤致残的行为,目的在于迫使刘某还钱,所以不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所以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的特征是: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须出自故意。在本题中,廖某是明知可能会给刘某的身体造成损害,仍然故意行为,造成刘某一条腿被打断致残,廖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对他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处罚黑社会的主要领导人员,廖某是曾某的下属.不可能成为黑社会的主要领导人员,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黑社会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廖某的行为并不是寻衅滋事,而是要求刘某还钱,因此廖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