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公司是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系列化妆品和B系列护肤护发品。2012年5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用生产成本为9800元的300盒A系列化妆品换取原材料,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平均价格400元/盒进行结算,双方均开具专用发票。
(2)将A化妆品100盒与B护肤护发品100盒组成成套化妆品100套,销售给某商场,售价每套250元,B护肤护发品的成本为30元/盒。
(3)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50000元,缴纳关税30000元。取得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过认证。当月将其中的60%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4)本月为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生产舞台用上妆油500盒,销售价为75元/盒,本月收到全部价款。
(5)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85000元。
(化妆品的利润率是5%,护肤护发品的利润率是5%,本期取得电、水等其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680元,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化妆品当期最高价格450元/盒)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当期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参考答案:属于以物易物,增值税按平均价格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税。
销项税=进项税=300×400×17%=20400(元)
消费税=300×450×30%=40500(元)
业务(2)
销项税=250×100×17%=4250(元)
消费税=250×100x 30%=7500(元)
业务(3)
国外进口货物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进口香粉应纳消费税=(50000+30000)÷(1-30%)×30%=34285.71(元)
进口香粉应纳增值税=(50000+30000)÷(1-30%)×17%=19428.57(元)
消费税按生产领用数量进行抵扣的;
允许扣除的消费税=34285.71×60%=20571.43(元)
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金合计=34285.71+19428.57=53714.28(元)
业务(4)
为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销项税=500×75×17%=6375(元)
业务(5)
进项税=85000×17%=14450(元)
本期进项税合计=20400+19428.57+14450+5680=59958.57(元)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40500+7500-20571.43=27428.57(元)
应纳增值税=20400+4250+6375-59958.57=-28933.57(元)
因此,当期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5371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