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工商局召集和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参考答案:错
病历摘要:患者男性,73岁。广东南海籍。主诉:发现左上颈肿物4年。患者4年前无意中发现左耳垂下方无痛性、鸽蛋大小肿物。4年来肿物缓慢增大,无面瘫、无耳痛。30年前有甲状腺癌手术史,已治愈。吸烟50年,15支/日。体查:外耳道通畅、鼓膜完整、鼻咽顶后壁淋巴组织增生。双侧声带活动正常、表面光滑。下颈正中8cm手术疤痕。左上颈胸锁乳突肌上段及下颌后凹处扪及实性肿块、质中、界欠清、活动度一般、大小约3cm。双侧颈部其他部位未及明显肿大淋巴结。辅助检查:EB病毒VCA-IGA阴性。
下述有关腮腺手术和面神经处理,正确的有:()
A.腮腺肿瘤的治疗以外科手术切除为主,根据术后病理、切缘及与面神经关系等决定是否术后放疗。
B.腮腺外科最重要的原则是保护面神经和避免肿瘤包膜破损。
C."面神经解剖+腮腺浅叶切除或全腮腺切除"是治疗腮腺良性和低度恶性肿瘤的标准术式。
D.切口设计一般多采用"S"形切口,颌下切口在下颌角前下1.5cm以上。
E.解剖面神经有两种方法:一种为末梢到主干;第二种为主干到末梢。
F.腮腺恶性肿瘤,临床无面瘫者,手术应在正常组织内将肿瘤连同面神经一并切除。
G.腮腺恶性肿瘤,临床有面瘫者,手术应在正常组织内将肿瘤连同面神经一并切除
H.腮腺部分切除术的最佳适应症是位于腮腺后下部的肿瘤,主要是Warthin瘤,以及一些小的腮腺肿瘤。
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