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演出公司办理演出业务并兼营旧钢琴销售,200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A歌舞团收购旧钢琴3台,三台钢琴的原值60000元,演出公司支付收购价款 5000元,经过简单修理,以800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
(2)受B歌舞团委托办理演出业务,合同规定,为B歌舞团演出进行宣传和售票,售票收入20%归演出公司作为办理演出收入,当期售票收入1000000元。
(3)主办当红两歌星的独唱音乐会,演出公司售票收入800000元,支付剧场租赁费 150000元,分别支付两歌星出场费200000元(税后)。
要求计算:
(1)该演出公司销售旧钢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演出公司办理演出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3)该演出公司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该演出公司销售旧钢琴应缴纳的增值税;
=8000/(1+4%)×4%×50%=153.85(元)
(2)该演出公司办理演出业务主办音乐会应缴纳的营业税;
=1000000×20%×5%+(800000-150000)×3%=10000+19500=29500(元)
受托办理演出宣传和售票的收入按照5%缴纳服务业的营业税;主办演出收入扣除场租费计算文化业的营业税。
(3)该演出公司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演出由他人售票的,由售票者扣缴营业税款。应扣缴歌舞团文化业营业税:
=1000000×80%×3%=24000(元)
应扣缴歌星个人所得税
每个歌星应纳税所得额=(200000-7000)×(1-20%)÷68%=227058.82(元)
应扣缴歌星个人所得税=2×(227058.82×40%-7000)
=2×83823.53=16764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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