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夏,某县警方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十余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为扩大教育警示作用,在公开处理的现场,警方逐一宣读涉案人员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并宣布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现场逾千人围观。该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警方的做法有违宪嫌疑。警方回应称其执法活动合法,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的规定。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该县警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合法。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1982年第一次写入宪法,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

上述卖淫嫖娼人员确有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已经给予了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已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将其游街示众,属于对于其人格上的羞辱,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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