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钱某、孙某和郑某五人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是 25%、30%、20%、15%、10%。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王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为3人。公司章程还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公司的住所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事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因为自己的意见不被公司采纳,郑某萌生了退出公司的念头,欲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易某。对于此事,王某、李某表示不反对;钱某、孙某强烈反对,并承诺购买郑某的股权。请问郑某是否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易某:
A.可以,因为王某和李某的出资额代表了过半数的表决权
B.可以,因为包括郑某在内的3名股东同意转让,超过了半数
C.不可以,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王某和李某的表决权总数低于2/3
D.不可以,因为两名股东同意,两名股东反对,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
参考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一,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没有话语权;其次,表决时是一人一票,过半数是人数上要过半数,而不管出资比例。本题中,要达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应当至少有3名股东同意郑某转让股权,而对于此事只有王某、李某表示不反对,所以郑某不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易某。因此,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