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2002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引司。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3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2004年5月5日王锋因摸 * * 中奖,获奖金30万元。2004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2005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参考答案:A,C
解析:《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虽然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6间楼房是分居期间王锋所盖,但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其中3间属于刘青,另外3间属于王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选项B、D应予排除。 据上题,死亡宣告最早申请日为2002年7月5日,又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必须经过的公告期是1年,即死亡宣告判决最早可能在2003年7月5日作出。而王锋之父于2002年10月3日去世,故王锋之父不能成为继承人,王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故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