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李某、王某、钱某、孙某和郑某五人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是 25%、30%、20%、15%、10%。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王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为3人。公司章程还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公司的住所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事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如钱某和孙某改变了主意,同意郑某将股权转让给易某。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同等条件下,孙某和钱某对郑某的股权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B.孙某、钱某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C.孙某、钱某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首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D.如果孙某、钱某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不成的,应当平均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公司法》第72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在公司章程已经对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的情况下,两名股东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应当首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是首先进行协商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同时,如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是无法处理两名股东的争议,才应当进行协商;假如协商也不成,就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平均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正确答案是选项AC。

判断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