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2002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引司。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3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2004年5月5日王锋因摸 * * 中奖,获奖金30万元。2004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2005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参考答案:A,B,D
解析: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这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分开份额,而后者由各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在本案中,王,陈各出资10万元,所以双方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