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问题:(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3分)(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2分)(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如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3月,在哪种情况下,泰丰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分)(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答案

参考答案:(1)某市土地局可以收回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客体、程序合法,合同有效,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当切实履行。泰丰公司违约,土地局可以依照该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2)不可以。因为法律规定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出让方规定的土地用途。不得更改。(3)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房地产的规定,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不能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补办了出让手续,泰丰公司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4)无效。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依法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没有出让土地的权利。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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