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5年)   五、(本题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解析:民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并存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诸多不同,最显著的不同体现在,是否公开进行,是否一裁终局。在当事人制度上,民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也有明显差异,民事仲裁程序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制度。潘某作为舒某与杏林公司仲裁协议之外的人,不能参加二者之间的仲裁程序。

填空题
问答题

高明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高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17%。2009年至2011年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9年6月15日,高明公司决定将自产产品与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40%股权相交换,并在6月30日办理完资产交接和股权转让手续。
换出产品的成本为450万元,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不含税)为600万元。高明公司换入乙公司股权后,准备长期持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因持股比例较大,能够派出管理人员参与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高明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补价98万元。
交易日乙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负债的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假设高明公司取得股权时,乙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乙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与高明公司的一致。
(2)2009年乙公司发生亏损700万元;其中1~6月亏损500万元,7~12月亏损20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生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本年度,高明公司除投资于乙公司外,与乙公司之间没有发生其他交易或事项。
(3)2010年12月8日,乙公司将其成本为300万元的商品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明公司,高明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0年末,高明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
201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10年乙公司由于有关业务使资本公积增加150万元。
(4)2011年3月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80万元,高明公司尚未收到。
(5)2011年3月15日,由于高明公司欠丙公司货款1500万元无法偿还,丙公司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要求高明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40%股份全部用以抵偿债务。高明公司于当日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解除了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重组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98万元(不含应收股利),应收股利公允价值为32万元。
(6)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影响。
[要求]
(1)判断高明公司用存货换入股权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对该交易进行账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应写出明细科目)。
(2)对2009~2011年高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作出账务处理。
(3)计算高明公司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并对高明公司债务重组作出账务处理。 (答案金额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