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 )

A.不合法,因为乙已经接受了货物

B.合法,因为甲迟延履行合同

C.合法,因为合同并不是由甲完全履行的

D.不合法,乙只能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考点:先履行抗辩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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