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肝炎康复者刘某今年29岁,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主动交往。刘某1999年大专毕业后就参加了工作,刚干了半年多,有一天,她突然说不去工作了,原因是体检中查出自己患了肝炎,同事们都歧视她。刘某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坚持服药,状态比较好。不过,她再也不想去工作了,每月领取250元低保,平时在家看看电视,读读书。刘某的母亲黄阿姨去年退休了,其丈夫已经去世多年,现在家里仅靠她600元的退休工资维持生活,家庭经济状况比较紧张。为此,黄阿姨对女儿不出去工作的事情非常生气,觉得有这么个女儿非常丢人,经常在家唠叨女儿,常和女儿发生冲突。黄阿姨自己也不出门来与邻居来往,不参加社区活动,也不愿意向社会工作者请求帮助。经过邻居的劝说,才勉强让社会工作者进了家门。

[问题]


假如你是一名医务社会工作者,你认为这一案例的工作目标是什么对此工作目标,医务社会工作者应从哪些方面介入

答案

参考答案:作为一名医务社会工作者,这一个案的工作目标在于与肝炎康复者及其家庭一同工作,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良好的康复环境。通过医务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推动家庭成员积极主动地融入社区,回归健康向上的社会生活。
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社会工作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入:
(1)协助刘某一家正确面对当前的困境,树立战胜困难的决心;
(2)将有关肝炎康复的知识教给刘某及其母亲黄阿姨,为刘某康复树立信心;
(3)协助刘某学习一定技能,鼓励她树立自信心,并帮助其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请其母亲黄阿姨多给刘某一些沟通和鼓励;
(4)指导刘某母女学习正确表达情绪,学习与家庭成员相处的技巧,同时协助她们学习处理压力的技巧,减轻心理压力;
(5)争取社会的支持,扩大社会资源网络,消除歧视肝炎患者的偏见,帮助刘某争取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使她早日融入社会并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6)鼓励刘某及黄阿姨走出家门,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邻里建立良好互动关系,构建社会支持网络。

问答题

(2006年)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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