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学的有关理论,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都是有意识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在本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或者是高尚的道德情操,往往会自觉地采取防卫行为,这种防卫行为是在一定的动机支配下,为追求一定的目的有意识地实施的。防卫行为的这种意识活动可以表现为防卫者的确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结果”,但此时预见到的“一定的结果”,绝对不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否则,这种行为就不具有防卫的性质,而应是故意犯罪行为。本案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然一开始实行的是正当防卫,但是由于中途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即行为人明知用绳子和铁丝拧住被害人的颈部会致被害人死亡,并且抱着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种情况,就使原来的防卫行为发生了质变,从而丧失了其行为的防卫性质,防卫过当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不应认定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当郑某得知被害人酒醒后不会饶过自己时,其杀人的故意开始表现出来,如找来绳子套在被害人颈部,使被害人窒息,后又找来铁丝拧在被害人脖子上,致使被害人窒息而死。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