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1年1月,某二建公司与本市水泥厂签订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水泥厂一年内分四批向买方供水泥900吨,但未明确各期具体供货时间,货到付款。即将供应第二批水泥时,正值施工旺季,卖方为图更高利益,将水泥全部高价卖给其他单位,买方因现场急需水泥,多次向卖方催货无果,只好向他处购买高价水泥。2001年9月,施工进入淡季卖方向买方送去未交付的三期水泥被买方拒收。双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因是( )。
A.违反了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B.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C.违反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原则
D.违反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