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参考答案:与解析] 此份判决书存在问题较多,现分析如下: 1.首部中标题 (1) 制作文书的法院应写全称,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而非“秦淮区人民法院”。 (2) 文种名称前不应加审级或文书性质,只写“刑事判决书”,因此“一审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若写成“刑事有罪判决书”也是错误的。 (3) 案号中的立案年份应写完整数字,本判决书即为(2004)而非(04)。 2.首部中公诉机关应列公诉机关而非公诉人,文书正确写法应当是“公诉机关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3.首部中诉讼参与人情况 (1) 被告人基本情况中遗漏了本案所受强制措施和现羁押场所,应在二被告基本情况后分别增添2004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辩护人位置错误,因为一案有几个被告人的,某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就紧接在某一被告人的次行书写。 4.案由 (1) 检察院案号中的立案年份亦应是完整数字(2004),而非(04); (2) 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应为不公开审理案件,所以文书中“公开开庭审理”错误; (3) 没有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出庭的情况,程序不合法。 5.事实部分 (1) 检察院指控事实开头应书写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而非“检察员指控”,因为代表国家提出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非检察院内某一人。 (2) 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写具体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只空洞地写出结论是错误的,应该详尽分析证据价值,边举证边分析论述案情; (3) 判决书应忌用感情色彩语言,如本文书中的“被告人心狠手辣”。 6.理由部分,应写明“本院认为”,引出罪名和法律依据。本文书缺失理由部分实属一大错误。 7.尾部 (1) 没有交待上诉权; (2) 缺失书记员一项; (3) 缺失“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