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2月,我方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合同商定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货物出运后,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美国的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无发现不符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我方不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理由如下: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议付行是在单证相符情况下议付受益人单据的,意味着信用证的条件与条款已经被满足,所以开证行不能够拒绝向议付行付款。因此,我方不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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