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某和乙某都是某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甲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甲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 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乙某保管和使用。3个月后,甲某给乙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丙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丙关系不错,经常让丙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乙出去买啤酒,乙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丙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某写了信。甲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乙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丙某。甲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丙某返还彩电。丙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戊某。经查,戊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戊某一家及邻居丁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戊某及丁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丁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丁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对于第四、五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丙某与戊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丙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戊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权请求丙某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的戊某与作为"其他受害人"的丁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应注意区别戊某(消费者、受害者、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丁某(仅为受害人)的角色与法律地位的不同。因为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所以戊某享有对丙某的相关请求权;但丁某作为"其他受害人",仅能依据《消法》第35条第2款及《产品质量法》第43条请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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