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2年8月4日,临江县人民法院对张天明诉武文才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武文才向张天明交付价值5万元的ABC三台机器设备,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武文才缴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机器设备交与张天明。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9月17日,张天明向临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赵松负责执行。在执行中,武文才的朋友王涛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台设备为其所有的财产。赵松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王涛的异议。 10月12日,张天明与武文才告知赵松,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台机器折价成人民币 2.5万元,武文才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向张天明交付;C机器折算成人民币2万元,在 2003年4月底之前将2万元现金交付与张天明。2002年12月底,武文才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5万元现金。2003年5月,由于武文才不愿交付剩余的2万元现金,张天明向临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临江县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武文才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台设备交付张天明,张天明退还2.5万元现金。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临江县法院接受张天明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法院接受张天明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正确的,但作出的执行裁决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民诉法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中,法院应裁定武文才限期将C设备交付张天明。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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