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 May, 2010,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Guangzhou/Zhan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将各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第50航次和“长河”轮第50航次,目的港为新加坡。
[试问] 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如我公司先后于4月1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时,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1)我方4月28日装船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理由如下:
本案例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我方于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装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和“长河”轮开往新加坡,由于使用的是不同的运输工具,属于分批装运,此做法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2)我方先后于4月18日和5月2日装船做法不违背信用证规定。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的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期发运。故我公司先后于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作法是符合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