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运,B公司于8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8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9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延展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国A公司于9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9月10日,并于9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请问] 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请叙述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我国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的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8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9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