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怀疑其妻与自己的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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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