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6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5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6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乙于2006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400元。
(3)丙于2006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7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6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2 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5 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 000元~20 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 000元~40 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 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 000元~100 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参考答案:甲:3-4月份应纳税额=20 000×(1-20%)×20%×2=6 400(元)
乙:3-10月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5 000×(1-20%)×20%×8=32 000(元)
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内应纳税额=(45 000-4 800)×30%-3 375=8 685(元)
境外所得应补税=8 685-6 750=1 935(元)
3-10月境外所得应补税=1 935×8=15 480(元)
提供咨询服务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5 000-2000)×(1-20%)/76%
=45 263.16(元)
应由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5 263.16×30%-2 000=11 578.95(元)
乙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B国股息收入在中国不纳税
乙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2 000+15 480+11 578.95=59 058.95(元)
丙: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8 000×(1-20%)×30%-2 000=4 720(元)
1月,3-12月合计应纳税=4 720×11=51 920(元)
丙属于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负担的免税
稿酬所得应纳税=50 000×(1-20%)×20%×(1-30%)=5 600(元)
由于丙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5年,其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免税
丙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1 920+5 600=57 520(元)
解析: 甲在华工作期间合计不超过183天,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W大学支付的工资所得免税;乙在华i作期间超过183天,应就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