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上海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 SHANG HAI、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在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是否一定要付款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案

参考答案:(1)在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理由如下:
CFR是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风险自装运港船舷自卖方转移至买方。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不能拒付,同时买方也必须及时付款赎单。
(2)我方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我方应从中吸取的教训主要有:坚持做好资信调查,不和资信差的客户成交,必要时,可以约定船公司,甚至指定出口商检机构。
由于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效力高于惯例效力,因此可以约定:只有货到目的港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付款。此外,买方还可投保出口信用险或卖方利益险,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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