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述《UCP600》对《UCP500》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案

参考答案:从《UCP600》的内容来看,其基本变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引入了“honor”(兑付)的概念,意在表明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
(2)改进了“negotiation”(议付)的定义,明确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一预付或承诺预付,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3)确立了银行审单的5天规则,避免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给银行带来的困扰,同时审单时限缩短,对受益人更为有利。
(4)拒付后的单据处理方式增加了“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开证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和“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两个选项,更加符合现实业务的发展,也减少了产生纠纷的可能。
(5)在转让信用证项下,《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保证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信用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被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从而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6)明确了单据遗失时的责任: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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