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电动工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009年7月10日该公司申报缴纳6月份增值税税款100万元。7月底,税务机关对该公司6月份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如下:
(1)6月6日,一批外购钢材因管理不善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在查明原因之前,该公司将40万元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
(2)6月10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将取得的含增值税销售额3.51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6月15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该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将被盗钢材40万元成本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该公司将下脚料含税销售额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该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1)该公司将被盗钢材40万元成本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不正确。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抵扣了的,要进行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该公司将下脚料含税销售额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不正确。
根据规定,如果销售收人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3)该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而发生的运费,根据运费发票上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题中,发生的运费为1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7(万元)。
(4)外购的钢材被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8万元。
销售下脚料,确认的销项税额为:3.51÷(1+17%)×17%=0.51(万元);
运费多抵扣的部分为0.1-0.07=0.03(万元);
应补缴的增值税=6.8+0.51+0.03=1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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