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乙两厂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厂于合同成立后10日内向乙厂供应原料,乙厂应于一个月自向甲厂提供制成品。合同成立次日,乙厂发生水灾,损失严重。甲厂判断乙厂已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拒绝向乙厂运送原料,而与丙厂签订了类似的合同,把原料运到丙厂。乙厂多次与甲厂交涉,并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甲厂始终不予理睬。一个月后,乙厂由于原料短缺,只好停工、停产,损失严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厂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2002,81)在乙厂遭受火灾,损失严重的情况下,甲厂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
A.是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厂拒绝履行债务就是违约的行为
B.是不正当行为,因为乙厂并非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C.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厂尚未履行自己的债务
D.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厂已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甲厂享有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D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得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