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区文化艺术公司与乙区音像出版社在丙区签订联合制作儿童歌曲录音带的合同。在磁带制作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请甲区影视中心予以协助。该影视中心职工郑强帮助制作了录音带。事后,文化艺术公司与音像出版社支付给影视中心3万元劳务费。该磁带取名为《儿童之音》,在丁区发行销售后,作曲家王红、李静认为磁带中的第3、4、8三首歌曲系两人合作,版权应归他们所有。为侵权损害赔偿一事发生争议,王红、李静欲诉诸法院。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诉诸法院后,本案应当以( )为被告。

A.文化艺术公司

B.音像出版社

C.影视中心

D.郑强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民事诉讼被告 在本案中,《儿童之音》是由文化艺术公司和音像出版社联合制作的,在磁带制作过程中虽然请影视中心协助,但仅仅是磁带上的制作,没有任何智力成果注入其中,所以丝毫不影响文化艺术公司和音像出版社的著作权在法律上的成立。作曲家王红、李静认为磁带中的第3、4、8三首歌曲系两人合作,版权应归他们所有,因此是文化艺术公司、音像出版社与王红、李静发生了权利冲突。所以王红、李静欲诉诸法院的话,应当以文化艺术公司和音像出版社为被告,在本题中,A和B为正确选项。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