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区文化艺术公司与乙区音像出版社在丙区签订联合制作儿童歌曲录音带的合同。在磁带制作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请甲区影视中心予以协助。该影视中心职工郑强帮助制作了录音带。事后,文化艺术公司与音像出版社支付给影视中心3万元劳务费。该磁带取名为《儿童之音》,在丁区发行销售后,作曲家王红、李静认为磁带中的第3、4、8三首歌曲系两人合作,版权应归他们所有。为侵权损害赔偿一事发生争议,王红、李静欲诉诸法院。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王红、李静应当向( )人民法院起诉。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丁区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侵权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中,文化艺术公司所在地是甲区,音像出版社所在地是乙区,所以甲区和乙区的人民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在本案中,因为在磁带制作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是由甲区的影视中心制作的,因此侵权行为地在甲区。该磁带在丁区发行销售,所以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电在丁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甲区和丁区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综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甲区、乙区、丁区人民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