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区文化艺术公司与乙区音像出版社在丙区签订联合制作儿童歌曲录音带的合同。在磁带制作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请甲区影视中心予以协助。该影视中心职工郑强帮助制作了录音带。事后,文化艺术公司与音像出版社支付给影视中心3万元劳务费。该磁带取名为《儿童之音》,在丁区发行销售后,作曲家王红、李静认为磁带中的第3、4、8三首歌曲系两人合作,版权应归他们所有。为侵权损害赔偿一事发生争议,王红、李静欲诉诸法院。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郑强在本案中可以作为( )参加诉讼。

A.原告

B.被告

C.证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叫,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在本案中,甲区影视中心职工郑强帮助制作了录音带,所以郑强是知道该录音带具体情况的人,因此他应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C。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