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下列对各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处理方法不正确的有:

A.蔡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赵、钱、孙、李起诉,蔡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B.徐某诉李某侵权一案,李某提出反诉,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C.刘某诉齐某一案,因刘某业务繁忙,便请冯某代理进行诉讼,并给予特别授权。后冯某向法院提请撤诉,法院裁定后不予准许,冯某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不需再传唤刘某,即可作出判决

D.王某诉李某一案最后的审判结果与张某有利害关系,此时法院传唤张某,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缺席判决的情形。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和《民诉意见》第162条。A选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B选项,被告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C选项,虽然冯某有特别授权,但刘某本身作为原告的权利并未丧失,所以不能对刘某未经传唤就缺席判决;D选项,判断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如果经审理确定张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缺席判决。故本题选项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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