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 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经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⑴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⑵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不可以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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