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12分)
基本案情:F有限公司,系1996年来华设立的独资企业。1997年10月11日至28日,该公司在执行合同期间,凭其向海关申领的“进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清单”)报关进口了保税货物塑料粒等一批。经海关下厂核查,该批货物不在厂内且去向不明,公司报关员张某也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海关遂立案进行调查。
据F公司解释,尽管清单都是公司向海关申领的,清单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也是无可置疑的,但是该公司根本没有收到上述清单所记载的保税货物,并怀疑是报关员张某盗用公司单证。
经过调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三)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F公司科处8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补缴上述短少货物应缴纳的税款。
问题:请就上述案情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基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本案可以说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而且最终决定了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我们认为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以下的几点事实: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而法人和组织的行为需要由具体的自然人来实施。但是如何界定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代表法人来进行的呢?(3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具备以下条件的认为是法人或组织行为:
1.作为实施法人行为的自然人必须从属于法人系统整体。也就是说,这个特定的自然人是企业法人的成员,具备了职务和业务上的能力和资格;
2.自然人的行为是以法人的名义来进行的,以个人身份实施的行为不是法人行为。
3.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和业务有关联。这里的关联并不要求一定是在其职务和业务范围内,超越职权的行为因为是以法人的整体性表现出来的,一般都归结为法人行为。
结合本案来讲,张某系F公司报关员,专门负责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其行为应属于公司行为。(3分) 海关对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企业的监管是通过由海关核发的有效单证来进行的,企业只有具备了进出口经营权才有资格向海关申领进出口单证,其间海关进行严格的审核,企业申领到核发的单证后就当然的负有妥善保管、合法使用的义务。(3分)
具体到本案,F公司是以其单位的名义向海关申请了合同备案、申领了进出口手册和进出口清单,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报关进口了上述货物,通过海关所收集的大量证据证明了此行为是公司行为,其真实性是无庸置疑的。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管管理机关,对F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F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