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解析:1.关于答题的内容 根据题目给出的信息和要求,考生答题时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方面要阐述判例、案例、司法解释各自的概念,并将判例与案例、司法解释分别进行辨析比较;另外一方面应以上述概念为中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论证。 2.关于答题的形式 在组织语言时,考生可以先对三个概念进行比较辨析,然后再提出观点进行综合论述;也可以开门见山的先提出观点,在之后的论证中对概念加以比较辨析;还可以先对判例和案例加以辨析论证,再比较论证判例和司法解释等等。 3.关于答题思路 下面按照答题内容的两部分分别解析如下: 首先,阐述判例、案例、司法解释各自的概念,并将判例与案例、司法解释分别进行辨析比较。这是论述题最基本的部分,必不可少,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无需在此花费太多笔墨。另外,值得考生注意的是,这三个概念试题中已经作了相应的表述,特别是对于概念模糊的部分考生来说,题目的难度相对降低,所以注意把握题目中给出的信息并有效利用还是十分必要的。 判例,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用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案例。 判例与案例不同之处在于: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判例是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案例对于之后的审判活动只具有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没有强制的约束力。 判例与司法解释不同之处在于:虽然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判例是“法官造法”,而司法解释是不承认法院立法权的。另外,判例是具体个案中产生的,适用时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演绎推理的思路;司法解释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适用时遵循从一般到个别的归纳推理的思路。 其次,以上述概念为中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论证。作为开放性的命题,本部分是没有标准答案的,考生只要有明确的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就可以的。 比如说考生可以提出为什么在我国不能实行判例制度的观点,并从英美法系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区别、英美法系法官的素质远高于律师而我国法官的素质还达不到“法官造法”的要求等方面论述;也可以提出在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的观点,并从判例制度的优越性、成文法和案例作用的局限性以及两大法系融合趋势等角度进行论证分析;还可以讨论案例和司法解释给审判活动带来的副作用,从案例可能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司法解释助长法官的依赖性不利于审判技术的提高等角度加以分析。除此之外,还有多种论述角度可以选择,只要观点明确,言之有理即可。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以纯理论的方式命题,直接提出问题,要求考生论述分析。这与前两年以案例、社会热点命题的方式不同,表明司法考试对考生法学理论功底的要求更高了,预示了直接出现理论知识点论述的命题趋势。对此,考生应引起注意,并加强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