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有父母(均系农民)、配偶(图书管理员)和儿子(工程师)、女儿(歌唱演员)各一人。甲去世,留有的个人财产包括住房(私房)4间,存款2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立有遗嘱,房产归妻子和儿女所有,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另有2000元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审理中发现甲还有2000元债务未还。诉讼开始后,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感情为由,不愿参加诉讼。回答题。

甲的儿子在该遗产纠纷诉讼中地位如何( )

A.共同原告

B.第三人

C.不列为当事人

D.案外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遗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的资格。可依据《继承法意见》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须明确表示,甲的儿子并没有放弃继承,所以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