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又委托甲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1.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有如下内容:

(1)监理单位是本工程的最高管理者;

(2)监理单位应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实行合作监理,即建设单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参与监理工作;

(4)建设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员同时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的联系;

(5)上述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向施工单位下达指令;

(6)监理单位负责进行质量控制,而进度与投资控制则由建设单位负责;

(7)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使合同工期提前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分享利润。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如下内容:

(1)施工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

(2)施工单位通过努力使工期提前的,按照提前工期获得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3)该工程所使用的钢筋和水泥由建设单位供应。

3.监理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编制了该项目的监理规划,要点如下:

(1)设计阶段监理控制目标及措施;

(2)设计方案的评审;

(3)施工图纸的审核;

(4)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5)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

(6)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7)审核工程概算;

(8)审核施工图预算,并与概算进行比较。

试问:1.施工监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施工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3.监理规划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监理合同的不妥之处:

①监理单位虽然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的实施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对某些重大问题还必须由建设单位做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能也不可能是工程唯一的最高管理者。

②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它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自己的权力,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③建设单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参与监理工作是可行的,但不能称之为合作监理。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

④上述监理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工作时不能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进行活动。

⑤建设单位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指令,而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监理的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统一控制,才能对工程实行有效的控制。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对工程的控制。

⑥监理单位努力使规定的工期提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给予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2.施工合同不妥之处:

①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而不是按监理合同的规定。

②施工单位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的规定得到奖励,但不是按利润比例分成。

3.监理规划中不妥之处:

①监理规划在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编制,而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之前编制。

②因委托的是施工监理,所以不应有设计阶段监理控制目标及措施。

③设计方案是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不应列入。施工图审核也是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也不应列入。

④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是施工招标阶段的工作,不应列入施工监理规划。

⑤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招标是施工前期阶段的工作,不应列入。

⑥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的任务,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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