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大麦一批,价值15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价值15万元(不含税),货款已收;(4)向某展览会赞助价值3 200元(不含税)啤酒。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厂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参考答案:1.进项税,适用13%的低税率,允许抵扣。2.进项税,适用17%的税率,允许抵扣。3.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4.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应计算销项税额。5.向个体户销售啤酒,其销售额为含税价,应换算为不含税价后,计算销项税额。6.赞助啤酒,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7.自产货物分给本单位职工使用,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8.上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结转本期抵扣。9.销项税额=〖3000×3200+300×3500÷(1+17%)+3200+32000〗×17%=1790548元=179.055万元;进项税额=100×13%+10×17%=14.7万元。10.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9.055-14.7-8000÷10000=163.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