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种诉讼
参考答案:(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