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大学成立课题组,从事某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研究开发,由张某任课题组组长,另有陈某、刘某等几位成员组成。A大学向该课题组拨付研究经费30万元,并与该课题组签订协议,明确了该课题组的研究任务、完成该项研究任务的时间,以及课题组成员对该研究工作的保密义务等。此外,A大学还与课题组成员分别订立了保密协议,包括签约各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不得引用未经批准的数据,课题组研究人员的笔记本和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科研内容一律不许外传,非课题组成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0年4月,A大学课题组就该项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未向A大学通报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该项技术秘密的转让合同,约定:A大学课题组将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B公司,转让费200万元,A大学课题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技术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使用或合作开发。A大学发现后,要求课题组取消与B公司所订立的合同。C植物研究所(以下称“C研究所”)也从事该项技术的研究,C研究所的所长万某了解到A大学对此研究工作的进展后,为了打败A大学,多次给A大学课题组的陈某送钱,要求陈某提供该项实验的仪器清单、合成技术步骤清单等,陈某曾以信件和口头的方式多次为C研究所解决研究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为此陈某先后接受万某所送钱物有5万元左右。后C研究所合成出该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该成果交付给其下属的D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试销,D公司在该产品的销售广告中称:该产品为C研究所历时几年艰辛研究,独家试制成功的高科技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出口欧美、东南亚地区等内容。A大学发现D公司的广告宣传后,认为C研究所及D公司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为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A大学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是D公司并不知道C研究所以利诱的手段从A大学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只知道C研究所一直从事该技术的研究,认为该技术秘密是C研究所的技术成果。以上事件发生并妥善解决后,A大学为了切实保护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经与课题组协商,于2001年10月9日以A大学的名义向专利局就该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局经审查后,依法核准,发给A大学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但国内某研究机构以该发丧失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该专利无效。经调查核实,该发明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前,已经在某国的某刊物上发表过,某国的该家研究机构已经于2001年9月1日在本国向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问:一(1)A大学与课题组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开发合同如果将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谁应当是专利申请人如果课题组获得了该项技术的专利权,A大学能否使用该项专利课题组能否成为该项研究的发明人为什么(2)A大学的课题组与B公司订立的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3)C研究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D公司的行为是否也构成侵犯A大学商业秘密的行为。(4)A大学的该项发明是否丧失新颖性如果某国与我国签署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某国该研究机构应于什么时间之前在我国申请专利,能够享有优先权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大学与课题组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因为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如果将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人应当是A大学的课题组。《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本案中,由于双方就该技术委托合同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出约定,而课题组作为该项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根据上述规定,享有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如果课题组获得了该项技术的专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因此,A大学作为委托人有权实施该专利。课题组不能成为该项研究的发明人。因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为自然人。(2)A大学的课题组与B公司订立的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并且,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A大学课题组与B公司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其研究成果既没有交付A大学,也没有经A大学的同意或追认,并且该技术秘密转让为独占、排他的使用许可。(3)c研究所的行为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来,A大学的该项技术秘密已经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次,C研究所以利诱的不正当手段,从课题组成员陈某手中获取了A大学的技术秘密。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A大学商业秘密的行为。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发生,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A大学的该项发明已经丧失新颖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某国该研究机构应于2002年9月1日之前在我国申请专利,能够享有优先权。因为发明专利的外国优先权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又就相同主体在我国提出的,可以享有外国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