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书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07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如果我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我会赞同该印刷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不支持魏某的仲裁申诉。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 ①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l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b.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魏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a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 (2)由题中“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可知,魏某违反了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②中的第a、c两款,其申诉不成立。 【拓展】若本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虚假证明的行为符合上述第①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魏某的申诉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