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中外合营经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注册资本预计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定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问题:这份合同存在什么问题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第一,在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上存在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还以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其按法律规定变更为中外合营股份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 500万美元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至少为1 00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五,关于资本缴纳期限,出资额为300万美元至1 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违法。第六,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因此合同规定提前回收投资显然混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第七,合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合法。第八,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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